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克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80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文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克成,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克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