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光林、丁光秀、郭海龙、丁君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光林,丁光秀,郭海龙,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丁光林,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30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光秀,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4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郭海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君,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7日,住住邓州市。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丁光林、丁光秀、郭海龙、丁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贰万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