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766丁根保与黄桂保、姚美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根保,黄桂保,姚美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766号原告:丁根保,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保,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姚美萍,女,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原告丁根保与被告黄桂保、姚美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根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根保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张安泉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