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东昌木业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昌木业有限公司,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继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22号原告青岛东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云海,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2楼。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赵继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君,系山东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东昌木业有限公司诉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继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婷婷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刘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光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