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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小四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94号罪犯王小四,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牟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小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252081.93元。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小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24日19时许,王小四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中牟县姚家镇春水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姚家镇十八里芦村标牌东时,与前方步行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王小四弃车逃离现场。王小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小四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罪犯王小四服刑期间能够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下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2016年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