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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国军、訾成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国军,訾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国军。被执行人訾成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国军訾成刚借款合同纠纷(2015)浑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3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