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太申申请张贯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申,张贯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杨太申,男,汉族,1955年2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张贯九,男,满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杨太申与被执行人张贯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惯九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 景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