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健、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于涛,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于涛,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黄伟,女,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容城县。李健申请执行于涛、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9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