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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诸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诸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宗某某,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某甲,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积选,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江,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某某与被告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后,因本案涉及其他案件执行裁定,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某撤回对被告龙口市诸由观镇魏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宗某某承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麻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