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彭锡廉绑架、非法拘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锡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156号罪犯彭锡廉,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锡廉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0月3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彭锡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锡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锡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锡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