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宁与莫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莫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562号原告:杨宁,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莫小颖,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诉被告莫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宁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