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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宁与莫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莫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562号原告:杨宁,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莫小颖,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诉被告莫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宁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