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鹤刘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鹤,刘凯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559号原告黄鹤,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杜万波,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新,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黄鹤诉被告刘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鹤诉称,2016年10月10日,被告收取她60,000元购楼款,后来双方协商解除购买被告楼房的意向,被告返还她30,000元购楼款,口头承诺余款30,000元会及时返还。此款经她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楼款30,000元,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到全部偿付清时为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10月10日收据一张,证明她交了首付款60,000元,被告给她退了30,000元,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刘凯新辩称,原告通过熟人找他说要买房,当时还有别人要买,他将房子卖给原告。原告说没有那么多钱要办理贷款,之后他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并到售楼处办理了相关手续和进户。20天后原告说他母亲又看上了别人家的房子不同意购买此房,要求退房。他和原告说先等等,看看原来要买房子的人是否还买,经询问那人已在其它处购房,他和原告说好将购买车库的30,000元退还,另一幢房屋已办理完手续只能等待再有买主后才能退款。原告将房屋简单进行了改动不好出售,一年都没卖出去。被告刘凯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0月10日,被告将位于龙江县汇豪天下小区的住宅及车库以3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交付给被告购房首付款60,000元。后原、被告协商解除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000元,现被告以原告将该房屋进行简单改动不好出售为由拒绝给付余款。本院认为,原告黄鹤在被告刘凯新处购买房屋并交付了首付款,后经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理应为原告退还购楼款,故原告主张返还购房首付款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凯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鹤购楼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凯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