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790号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33211P。负责人:吴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媛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源,该公司员工,被告:董杰,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谢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