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异议人刘丽��申请执行人毛慧敏、被执行白卫中、党付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慧敏,白卫中,党付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异字第25号案外人刘丽,女。申请执行人毛慧敏,女。被执行人白卫中,男。被执行人党付佩,女。本院在执行毛慧敏申请执行白卫中、党付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丽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丽称,2015年2月,其与被执行人党付佩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5年,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后因党付佩欠款被起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并进行网上拍卖时,未及时通知案外人,剥夺了案外人的优先购买权,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人民法院应撤销要求案外人搬出并移交房屋的执行通知。本院查明,2014年9月,白卫中以投资建厂缺乏资金为由向毛慧敏借款,同年12月10日,白卫中向毛慧敏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毛敏现金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借款人白卫中。后该款经毛慧敏多次追要,白卫中只给付了3个月利息99000元。因此毛慧敏诉至法院。2016年3月,本院作出(2015)上民三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白卫中、党付佩偿还毛慧敏1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党付佩位于上蔡县重阳大道中段北侧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字��2010000298)。该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拍卖,拍卖已成交。另查明,案外人刘丽在上蔡县工商管理局所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的租赁房屋资料显示,其所租赁房屋为被执行人党付佩单独所有,房产登记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20100002**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刘丽主张对法院拍卖的房产有租赁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于法院查封之前就该房产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房产。且经本院查证,案外人刘丽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所提供的营业租赁房产资料显示,其所租赁的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20100002**号,与本院所拍卖房产不相一致,故案外人刘丽所主张的权利证据不足,其异议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志远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