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韩晓军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晓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晓军,男,1962年11月21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铁路职工,住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晓军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章、毛某某、纪某玉、纪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吉07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韩晓军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韩晓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晓军与刘某杰(被害人,殁年52岁)的丈夫纪某玉系战友,后韩晓军之女韩某与纪某玉之子纪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5月20日,韩某与纪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纪某抚养,后纪某将孩子带走。由于孩子一直由韩晓军及其妻子刘某华照顾,刘某华思念孩子,韩晓军遂于2016年5月22日,开车拉着其弟弟韩某峰、其妻子刘某华、刘某华的弟弟刘某波、刘某宝五人,来到位于扶余市陶赖昭镇才家坡子屯刘某杰家中看孩子。当日19时许,韩晓军、刘某华提出欲将孩子带走几天,刘某杰、纪某玉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及厮打。后韩晓军抱着孩子出屋来到院内欲驾车离去,刘某杰趴在韩晓军的长城腾翼C30轿车(车牌号:黑A50B**)上阻止离去,韩晓军明知有人挡在车前,仍驾车急加速将刘某杰撞倒,刘某杰倒地后被车左前后轮拖带碾轧至停止位置后,韩晓军又一次急加速驶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杰系因重度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而当场死亡。当日,韩晓军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证实2016年5月22日20时许,扶余市公安局报警中心接到138****6499的报警电话。同日22时许,扶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纪某玉报案称:其妻子刘某杰因家庭纠纷,被其亲家韩晓军开车撞死,刘某杰已经当场死亡。公安机关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发现韩晓军疑似往松原方向逃跑后,在该辖区能前往松原方向的道路上设卡拦截嫌疑车辆,刑警大队围绕韩晓军的亲属关系进行调查,并且做韩晓军的家属工作,规劝其自首,韩晓军迫于压力,到扶余市公安局铁西交警中队投案。经讯问,韩晓军拒不交代2016年5月22日晚19时许其故意用车将刘某杰撞死的事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扶余市刘某杰家院内。进入院内见院子大门呈开启状,院子南侧为住房,在住房北侧大门南侧院内见一女尸头西脚东仰卧,尸体距东侧院墙2.1米距北侧大门2.5米,尸体头部北侧见车轮摩擦痕迹向大门方向延伸1.3米,尸体北侧见血泊(棉签提取)。余未见异常。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韩晓军指认扶余市纪某玉家为犯罪现场。4.物证长城腾翼C30轿车。对该轿车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该车为银色长城牌腾翼C30汽车,车牌照为黑A50B**。该车正驾驶前侧机盖上见左手灰尘减层手掌印痕迹,该掌印距车机盖左侧缝隙51厘米距风挡玻璃下边缘17厘米(该痕迹无清晰纹理无鉴定价值,拍照固定)。该手印西侧10厘米处见重叠手掌印(无鉴定价值)。该手掌印前侧见灰尘擦蹭痕迹。在该车右前轮内侧底盘刹车油管处见擦蹭血迹(棉签提取)。余未见异常;车辆信息记录证实,黑A50B**号小型轿车,灰色,长城牌CC7150CE0C,持有人纪某,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奋斗街五委十五组;协助查封通知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8日,该车被扶余市公安局查封扣押。5.辨认尸体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杰的弟弟刘某刚、妹妹刘某艳辨认,确认尸体为被害人刘某杰。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刘某杰系被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而死亡。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刘某杰血样的STR分型与地面疑似血迹、血泊血迹、黑A50B**后刹车油管上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8.沈阳某某司法鉴定所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现场位置比例图,对案发过程再现为:2016年5月22日,在吉林省扶余市纪某玉家家院,刘某杰在黑A50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前阻止韩晓军驾黑A50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离开时,黑A50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急加速将刘某杰撞倒,倒地后的刘某杰被黑A50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左前后轮拖带碾轧至停止位置(血迹位置),黑A50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又一次急加速驶离现场。9.《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EOG检查报告》《门诊手册》,证实经对被告人韩晓军视力进行检验,诊断结果:大致正常,未查出夜盲相关病变及明显视力下降。10.《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晓军,视力左右眼均为5.0,非矫正,无色盲。11.扶余市气象局的证明,证实2016年5月22日19时能见度为30.0千米,20时能见度为30.0千米,天气现象无。12.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原告韩某与被告纪某离婚,婚生男孩纪某涵(2013年6月13日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育。13.证人纪某玉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晚上8点左右报过一次警,报警的时候天还没有完全黑下来呢,外边有人还能看到脸。是韩晓军他们5个人来到其家,进屋以后刘某华就把孩子抱起来坐到炕梢那了,其媳妇刘某杰看到刘某华抱着孩子呢,就想上去把孩子抱回来,韩晓军看到其媳妇上来抱孩子,就把其媳妇推坐到地上了,其就想上去拉仗,这时刘某宝就从其前面用双手迎着把其抱着,抱到其家窗户下的暖气那,然后刘某波就上来对其头开始巴掌撇子的打了10多下,打其的时候其就看到韩晓军把孩子抱走了,其就挣脱和刘某宝就厮扒到外屋地门口那,在厮扒的过程中,刘某波也一直在对其殴打。到外屋地门口的时候韩晓军的弟弟韩某峰也上来拽着其的手不让其动弹,刘某华抱着其大腿也不让动弹,刘某杰就追出去后其岳母毛某某也跟出去了,过了能有三四分钟左右毛某某就回来了说还厮扒呢,外边都出人命了。这个时候刘某宝、刘某波、韩某峰、刘某华他们还没把其松开,直到毛某某第三趟回来招呼说外边撞人了,你们还厮扒呢,他们三个才把其撒开,他们5个就跑了。等其到现场的时候看其媳妇在地上躺着呢,头部已经出血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其岳母毛某某第一次回来叫人的时候是大概晚上7点50多,这时候天还没有完全黑呢,还能看见人呢。14.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晚上7点多钟,当时我在我大女儿刘某杰家,我大女儿,我大姑爷纪某玉还有4岁的孩子纪某涵在家,就看见从我大女儿家南门进来五个人,有韩晓军两口子,韩晓军俩小舅子,韩晓军的弟弟韩某峰。到屋就到我大姑爷面前,就说:“我的大外孙啊,想死我了。”之后就上去从我大姑爷手中把孩子抱过去了。韩晓军媳妇上来就从韩晓军手中把孩子抱过去了,把孩子放到东屋炕上,和孩子脸对脸的说:“外孙啊,可想死我了。”就把孩子脸吓白了。我大姑娘就说:“别把孩子吓住”,我大姑娘就要上去抱孩子,韩晓军媳妇就没让抱,韩晓军看我大姑娘要去抱孩子,韩晓军也上来从他媳妇手中把孩子抱过去,我大姑爷也上去要抱孩子,我大姑爷说:“孩子现在不能抱走。”韩晓军领来的那个瘦点的小舅子就说得把孩子抱走呆几天。韩晓军就用手给了我大姑爷一杵子,我大姑爷纪某玉就被打的往后一退,退到我大姑娘家东屋西边靠窗户那个墙角了。韩晓军的两个小舅子就上去拳打脚踢我大姑爷,我大姑爷也没敢还手。我大姑爷边被他俩打边说:“你看看你们这是干啥啊,有话好好说,别动手啊。”韩晓军就是抱着孩子往外走,边走边说:“我看看你们谁不让我抱孩子,我看是你说的算还是我说的算。”我大姑爷就被韩晓军的两个小舅子按在那不让动,韩某峰一开始进屋就在东屋炕沿上坐着了,之后看我大姑爷被韩晓军的两个小舅子打,他就在屋里站着了,没上前,也没说啥。我也上去拉着打我大姑爷的那两个人,不知他俩谁一推我把我推后面挺远。韩晓军就抱孩子往外走,我大女儿就要从她家东屋往外追韩晓军,被韩晓军两个小舅子中的一个用脚把我大姑娘踹趴到东屋门槛处,我大姑娘起来捂着肚子又去追。当时,我大姑爷还在东屋那被韩晓军的两个小舅子拳打脚踢在那按着起不来,我大姑爷也往起站。韩晓军的两个小舅子边打我大姑爷边说:“再动今天就打死你。”韩晓军媳妇在我大女儿家东屋地上凳子上坐着,说不让抱走孩子就死在我大姑娘家里,韩某峰也在东屋地上站着没说话,我一看他们打一会我大姑爷就应该能放了,我也惦记孩子,我也跟着追出去了,看见韩晓军抱着孩子开着他的银灰色小轿车,当时车已经启动了。车在我大女儿家后院院里,车头朝着后院外大门方向,车尾朝着我大女儿家西屋后窗户方向,我大女儿在车头前把着车说:“别走,别走。”韩晓军也没管我大女儿,我就听见韩晓军开的车轰了一声油门,又轰了一声油门,车就很快的出我大女儿家院子了,连停都没停就没影了,我才看见我大女儿头朝西脚朝东,躺在我大女儿家后院子门口的地上了,嘴就往出冒血,我就赶紧上前去捂着我女儿嘴,还是一直往外出血,我大女儿已经没有气息了。我就赶紧回屋里看见韩晓军的两个小舅子还在打我大姑爷呢,不让我大姑爷动,我就赶紧喊出事了,人没了,被韩晓军开车撞死了。我连召唤他们两次,他们才把我大姑爷放开,我们都出去了,我和我大姑爷就看我大女儿,韩晓军的两个小舅子就和韩晓军媳妇走了,韩某峰没走,在旁边看着了,之后不知道什么时候走的,之后我大姑爷就报案了。15.证人刘某波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上午9点多钟,我弟弟刘某宝给我打电话,说大姐有病了。我到医院后,大夫说“需要转院”,之后我们就去长春吉大一医院。到了晚上我姐的心脏病没啥事,我们就回来了。回来的途中,我大姐说想孩子要去纪某家,我姐夫拉着我、我大姐、我弟弟、还有我姐夫的弟弟去纪某家。到他家后,纪某他爸、他妈、他姥在家。我们进屋后,我大姐就去抱孩子去了,我大姐和他们说要把孩子抱走。纪某的妈妈不让,就跟我姐抢孩子。我姐夫、纪某他爸也跟着抢孩子,纪某他爸把我姐摁倒了,我姐夫就把孩子从我姐那抱过来了,我就拽纪某他爸,我姐夫抱孩子就出去,我就跟着出去了,出去后,我看见有个男的拿着镐就打我,这时,我弟弟把那个男的抱住了,我就跑了。纪某他爸拿着塑料凳打我,我用胳膊一档,把塑料凳子打飞了,我就朝大门方向跑,我看见纪某他妈躺在地上。之后我就跑大道上,遇到我姐了,我俩去跑到屯头,看见我姐夫车在屯头,我和我姐就上车了。上车后,我姐夫就拉着我、我姐、孩子走了,到了扶余街里我就下车了回家了。不一会,警察就给我打电话,让我来公安局。在车上我姐夫没说轧没轧到人,但是我姐夫和我说:“纪某他妈在我开车前,躺在车前面了,不让走。”我大姐又说:“你把人轧到了,不知道轧啥样呢?”我大姐夫说是吗,轧成啥样,我大姐又说轧满脸是血。16.证人刘某宝证言,其证实案发前给刘某华看病及打算去看孩子的过程与刘某波证实的一致。另证实,我们一车人到了孩子的奶奶家,我姐见着外孙子抱着就哭了,我就劝我姐别哭了,我跟纪某母亲说,让孩子陪陪我姐吧,我姐就是太想孩子了,让孩子陪她几天再给送回来。当时纪某他妈也同意了,我姐就抱孩子刚要起来往出走,纪某他妈就不干了过来上我姐手里抢孩子,我姐夫也帮着我姐抢孩子,纪某父亲这个时候也过来帮着抢孩子,说:“这孩子你就不能抱走,抱走我就整死你们。”说的时候顺便拿着个螺丝刀过来,我就拉着纪某父亲劝他别打仗,说的时候我姐夫就把孩子抢到手里,往门外跑了,纪某母亲追了出去,纪某父亲也要追出去,我姐一下就跪地下求纪某父亲,在门口走廊我姐跪地上求纪某父亲,我在旁边劝,这个时候东边墙跳进来一个人拿着棒子进来了,好像是纪某他们家那边亲属,就要过来打我姐,我就给这个人抱住了,我就劝这个人,纪某父亲先也出去了,我拉着的这个人拖着从屋里到外面大门口,我把他手里的棒子才抢下来。这个时候我看见纪某母亲躺在地上,后背都是血,头冲南面,脚冲东面,我们就报警了。17.证人刘某华证言,其证实案发前给看病及打算去看孩子的过程与刘某波、刘某宝证实的一致。另证实,进屋之后说了会儿话,之后我说想孩子想的犯病了,这孩子没离开过我,纪某那天偷摸的把孩子领走了,让我把孩子带回去呆两天。刘某波也说把孩子带回去呆两天,纪某妈妈说那倒是行。我在椅子上坐着搂着孩子,纪某妈妈上前一把把孩子搂过去,纪某爸爸也上来抢孩子,我老公把孩子抢到手就抱出屋了,纪某玉手里拿着一个东西要扎我,我的两个弟弟拉着纪某玉,我跪着求纪某玉让他别打我,后来我从屋里跑出来,纪某玉打我两拳,打我打晕了。我醒了,看见我亲家母在她家大门口地上躺着,旁边有血,车也不见了。我就往陶赖昭方向跑了,没跑出屯子快要出屯子,我看见我韩晓军的车停在道边,车里有韩晓军和我的外孙子,我就上车了。我和他说你都撞人了,他说:“我不知道啊,我没撞人呀。”我说:“你把孩子奶奶撞了,不知道是死是活,赶快找派出所自首吧。”然后我老公开车拉着我和我外孙子往扶余市走找派出所自首,最后来到这个交警队。18.证人韩某峰证言,其证实韩晓军给其打电话,领他去的被害人家。另证实,大家厮打的时候,韩晓抱着孩子就要往出走,纪某玉的媳妇不让韩晓军走,韩晓军一杵子把纪某玉媳妇推一边去了,韩晓军抱着孩子要走,纪某玉就在里屋门那拦着,韩晓军的媳妇上去抱着纪某玉的大腿不让纪某玉去追,纪某玉推了韩晓军的媳妇一下,把韩晓军的媳妇推到地上了。刘某波、刘某宝就上去厮扒纪某玉,韩晓军就趁机出去了,纪某玉的媳妇就跟出去了。纪某玉要出去,刘某波和刘某宝不让,他们在门口厮扒。纪某玉拿一个类似螺丝刀的东西,他们三个人往下抢,之后就厮扒到屋外边了。纪某玉的外甥就拿着一个镐把和刘某宝厮扒,纪某玉就和刘某波厮扒到一起了。纪某玉的老丈母娘说人冒血了,大家就散开了。之后我就到案发现场,我就帮着纪某玉报警的,120车来了之后我才走的。我报警的时候当时天黑了,但是肯定能看到人,还能看清人脸长什么样子呢。当时刘某波和刘某宝有没有动手打纪某玉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看清楚。19.证人韩某证言,证实纪某是我前夫,我俩是2016年5月20日离婚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我们有一个儿子叫纪某涵,今年3周岁了。我和纪某离婚的时候,纪某涵判给纪某了,韩晓军不知道我们离婚的事,也不知道纪某涵判给纪某了。纪某的父母不知道我俩离婚。20.证人刘某爽证言,证实其是刘某杰侄子,案发后到现场没看见其他人只看见刘某杰躺在地上,毛某某在旁边哭。其没有拿棒子,也没有碰见有人往外走。21.被告人韩晓军供述:2016年5月22日8点多的时候,我在扶余市我亲家纪某玉家的后院,用我开的银白色长城腾翼30车把我亲家母撞死了。车牌号是黑A50B**。当天我和我媳妇刘某华还有我两个小舅子刘某波、刘某宝从长春给我媳妇看完病回来,我媳妇刘某华非要去我亲家母家看看我的小外孙纪某涵,我和我媳妇就下的高速,下高速之后我就把车停在陶赖昭高速口的加油站旁边了,我们几个当时在车上的时候我就说:“去是去的,谁也不能惹事,孩子要回来就回来,不回来就拉倒。”然后我们就边开车边给我弟弟打电话,让我弟弟也跟着去一趟,我弟弟韩某峰同意了,就跟着去了。到我亲家母家之后,我就开车到我亲家母家的后院院子里了,然后我们5个就进屋了,进屋之后我就和我战友唠唠我家孩子的事,唠完嗑之后,我就把我小孙子纪某涵抱起来了,我就问我外孙子想不想我,我小外孙说想我了,我就把孩子给我媳妇了,我媳妇就问孩子想不想她,我小外孙就说:“想,想。”然后我媳妇就哭了,我媳妇就抱着我外孙子唠嗑了,我就对我小外孙说:“你想怎么不找姥爷呢?咋不使劲哭呢?要回家呢?”然后我就不知道谁说的:“等会你就跟姥走吧,回家呆两天去。”我亲家母就不让孩子走,就上我媳妇手里去抢孩子去了。在我亲家母抢孩子的时候我就把我亲家母拽走了,我亲家母起来之后就拽我衣服,怕我抢孩子,我也没动手,我亲家母就从我左边过去了,和我媳妇抢孩子,抢孩子过程中他们就厮扒到屋里窗台下面了,刘某波和刘某宝看到要打起来,就上去拉仗了。他们厮扒的时候我看见纪某玉手里拿了一个类似螺丝刀的东西要动手,我就趁着他们不注意,从人堆里把孩子抱走了,抱走之后我就上车,上车之后我也没开灯就把车开走了,开走之后我就把车开到屯子头的树趟子那停下了,停下之后我媳妇就给我打电话说:“你撞到人了。”我说:“我没看见啊,我没看见有人啊。”我媳妇就说:“啥呀,都出血了,亲家母她妈都把血都摸我脸上了。”我说:“能吗?我也没看到人啊,咋还能出血呢?”然后我媳妇就问:“你在哪呢?”我说:“在往家走的树趟子这里呢,你们过来吧。”我媳妇就说:“你注点意啊,他们骑摩托车要打咱们呢。”过了能有六七分钟左右,我媳妇他们就来了,然后我就开车走了。到扶余之后我到交警中队投案自首了,就是这么个过程。我知道撞人后我没回现场时因为当时我媳妇说有人要追着打我们,我就没敢回去。当时没报警是因为当时心慌,就不敢报警了,当时大脑一片空白。我从陶赖昭到扶余用了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这个过程中我也是脑子一片空白所以没有报警。我们当时在车上说的“孩子说跟着就走,不跟着走就拉倒”我媳妇同意了,我当时是一厮扒我就冲动了,就把孩子强行抱走了。我们在去亲家母家之前没有强行把孩子带走的想法。我亲家母家的地面是硬地面。我在走的时候没有感觉到车压到东西,我在开车往出走的时候我没看到有人阻拦我,因为当时天已经黑的什么都看不到了。我车辆引擎盖上有人趴过的痕迹这点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记不清楚当时我开车时加油门走的还是用车的怠速走的。我驾车离开刘某杰家是当天晚上8点多钟,当时外面天挺黑的,已经什么都看不到了,我因为当时离开的着急,怕他们来抢我外孙子,所以我没有开车辆的大灯。我驾车离开时,我没有观察旁边是否有障碍物,我驾车离开的时候也没有感觉到车辆有顿挫的感觉,我当时就是因为太着急,心慌,也没顾得上周围是否安全就驾车离开现场了。纪某玉我俩是战友关系也是亲家关系。我们当天进屋时候我的两个小舅子刘某波、刘某宝没有动手打纪某玉。纪某玉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刘某波和刘某宝没有和纪某玉厮扒,我抱着孩子从屋里出去之后没有人追出来,我看到的时候屋里是没有发生斗殴,我出来之后我就不知道了。我从屋里出来之后没有看到一个拿着棒子的人进屋。我在开车离开我亲家家的院子的时候我没看见我亲家母趴到我车上的前机器盖子上,我车上前机器盖子上的人形印痕和手指印痕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我车前机器盖子到我车前挡风玻璃距离大概能有一米多远,我平时大概带250度的老花镜,我平时大概5米左右我才能看到人影。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章、毛某某系被害人刘某杰父母,纪某玉系被害人刘某杰丈夫,纪某系被害人刘某杰之子。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晓军因琐事而驾车撞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韩晓军不顾亲属关系,处理问题极不冷静,明知被害人趴在其车前而开车撞倒并碾压被害人,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韩晓军作案后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故韩晓军虽属应判处死刑,但不属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章、毛某某、纪某玉、纪某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薛明刚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章、毛某某、纪某玉、纪某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韩晓军赔偿丧葬费2577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韩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晓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章、毛某某、纪某玉、纪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25779元;作案工具长城腾翼C30轿车(车牌号:黑A50B**)予以没收。上诉人韩晓辉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意图,应当以过失杀人罪从轻处罚;上诉人案发后所交待均系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上诉人已通过家属向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希望在赔偿受害人家属后,在取得谅解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韩晓军驾驶轿车碾轧被害人刘某杰并致刘某杰死亡的事实清楚,有物证银色长城腾翼C30轿车及在轿车右前侧刹车油管处提取的被害人血迹,书证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记录、协助查封通知书、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EOG检查报告及门诊手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气象证明、民事调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对车辆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纪某玉、毛某某、刘某波、刘某宝、刘某华、韩某峰、韩某、刘某爽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韩晓军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对于韩晓军提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意图,应当以过失杀人罪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韩晓军辩称其启动轿车后从被害人家院内驶离时没有发现车前有人,但现场目击证人毛某某证实其女儿刘某杰在车头前把着车说别走,韩晓军也没有管刘某杰,听见韩晓军开车轰油门开出院子,刘某杰躺在门口地上;韩晓军的妻弟刘某波证实事后韩晓军在车上说纪某他妈在我开车前,躺在车前面了,不让走;韩晓军的弟弟韩某峰证实我报警的时候天黑了,但是肯定能看到人,还能看清人脸什么样。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韩晓军启动轿车欲驶离被害人家时,看见被害人在其车前,在此情况下,其明知驾车驶离会造成撞击或碾轧被害人,进而导致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但其不顾被害人安危仍驾车驶离,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被害人被车辆碾轧因重度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故韩晓军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韩晓军提出“上诉人案发后所交待均系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韩晓军自侦查阶段直至原审庭审,虽然供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其驾车碾轧所致,但始终否认其驾车驶离时看到被害人在车前,其虽主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韩晓军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韩晓军提出“上诉人已通过家属向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希望在赔偿受害人家属后,在取得谅解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经查,本院审理期间,韩晓军的亲属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韩晓军的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晓军驾驶轿车撞击车前的被害人刘某杰,致刘某杰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韩晓军故意杀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韩晓军作案后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故对韩晓军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宇审判员 刘佳民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