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057王东林与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林,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05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林,男,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刘培权,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工业园兴园路29号。法定代表人谢政。申请执行人王东林与被执行人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东林工资欠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1.本院于2016年10月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6年10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32×××08账户内银行存款19726.29元,该账户内存款已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其他虽有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不足千元,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4月通过在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17年4月26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工业园区纪庄村5、6、7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于2017年6月3日签收,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债务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南通吉安福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但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已征求首封当事人的意见,近期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执行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