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巫志飞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巫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三路发展大厦。负责人:温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雪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楚甄,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巫志飞,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巫志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巫志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45296.78元、利息1715.46元、滞纳金1682元、其他费用2949.8元(上述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计至2015年10月28日,从2015年10月29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被执行人巫志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有人民币40602.15元退款,已依法转本案执行费2199元及退申请执行人38403.15元垫付诉讼费及支付部分标的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清远清城区××景天下××花园××区××层××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案退款已依法转执行费及退申请执行人垫付诉讼费及部分标的款,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