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荆向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向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1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向林,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尚义县,农民,初中文化,住定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定州市。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向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荆向林驾驶冀F×××××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望都县粮库门前,与由南向北驶入逆行的杨某1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造成冀F×××××号二轮摩托车损坏,荆向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荆向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1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荆向林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荆向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荆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荆向林驾驶冀F×××××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望都县粮库门前,与由南向北驶入逆行的杨某1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造成冀F×××××号二轮摩托车损坏,荆向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荆向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1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荆向林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荆向林到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09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被鉴定人荆向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2、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某1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荆向林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3、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2016年6月17日20时50分,荆向林醉酒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望都县粮库门前路段时与杨某1驾驶的农用拖拉机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荆向林受伤的交通事故。荆向林伤势严重,送往保定市252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9月7日到该队接受讯问。4、证人杨某1证言,2016年6月17日晚上9点左右,其无证驾驶拖拉机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过了汽车站红绿灯快到粮库门口的时候其向左拐弯想去粮库,变道到107国道最西边车道上逆向行驶,由南向北行驶过来了一辆摩托,速度挺快,其赶紧给对方让路,然后就撞上了。5、被告人荆向林供述,其来投案自首。2016年6月17日晚上,其喝酒后驾驶冀F×××××号二轮摩托车在107国道望都县粮库门前,与一辆拖拉机相撞,经检验其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05㎎/100ml。另有证人杨某2、付某、王某1的证言,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车辆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荆向林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荆向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荆向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荆向林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荆向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望都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刘倩南人民陪审员 谷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亚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