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姗姗与张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姗姗,张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31号原告:郝姗姗,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小军,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芳,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郝姗姗与被告张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姗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