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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姗姗与张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姗姗,张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31号原告:郝姗姗,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小军,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芳,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郝姗姗与被告张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姗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