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巴音德力黑与巴音斯仁、萨仁图娜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音德力黑,巴音斯仁,萨仁图娜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00号申请人:巴音德力黑,男,蒙古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巴音斯仁,男,42岁,蒙古族。被执行人:萨仁图娜拉,女,39岁,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巴音德力黑申请执行巴音斯仁、萨仁图娜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巴仁德力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