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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霸州市恒泰科亚塑胶有限公司、张正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恒泰科亚塑胶有限公司,张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恒泰科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霸州镇张岗村。法定代表人王万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正胜,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霸州市恒泰科亚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霸州市恒泰科亚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恒泰科亚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7)冀10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