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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王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王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484号原告:张秀兰,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王艳君,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诉被告王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秀兰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