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华、谢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谢娟,汪模福,汪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华,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申请执行人:谢娟,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汪模福,男,汉族,1946年8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汪模英,女,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7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华、谢娟申请执行汪模福、汪模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模福、汪模英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运 华审判员 陈 浩 林审判员 钱 韦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双全(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