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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华、谢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谢娟,汪模福,汪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华,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申请执行人:谢娟,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汪模福,男,汉族,1946年8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汪模英,女,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7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华、谢娟申请执行汪模福、汪模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模福、汪模英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运  华审判员 陈  浩  林审判员 钱  韦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双全(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