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帅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34号罪犯王帅,男,28岁(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7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帅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云超、陈进喜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监狱警察熊恩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王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根据王帅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帅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九个月的建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王帅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在考核评奖周期内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部分情节较为严重,对其减刑应予综合考虑并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帅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6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附带民事赔偿已经履行完毕另查明,王帅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发生违纪扣减积分行为多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7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2)罪犯王帅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王帅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罪犯日常奖扣分信息;(7)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鉴于王帅服刑改造的具体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于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苏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