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494赵飞与王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王祖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494号原告:赵飞,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祖良,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红,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飞与被告王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赵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