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494赵飞与王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王祖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494号原告:赵飞,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祖良,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红,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飞与被告王祖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赵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