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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行审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李向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李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第42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李冰,任大队长。被执行人:李向泽,男,生于1982年3月10日,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81-29002722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部分已履行了相应的交款义务,另一部分也积极主动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故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81-29002722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豫公交决字[2016]第411381-29002722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周玲卫审判员  秦文哲审判员  海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