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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霍庆强与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庆强,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022号原告霍庆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凌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霍庆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