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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志岗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刑执1152号被执行人杨志岗。根据本院(2017)陕04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志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杨志岗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志岗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志岗的罚金刑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