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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占君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刑终110号抗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占君,又名魔子,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占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17)冀1182刑初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继超、李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占君与被害人王某系南北邻居,双方素无矛盾,为达奸淫王某之妻韩某之目的,刘占君预谋杀害王某。2016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占君携带砍斧、绳索等作案工具跳墙进入王某家,在王某家北房西间屋将电闸拉掉,之后进入王某夫妇睡觉的东间屋,趁王某熟睡之机,持砍斧砍向王某颈部,砍在王某盖的被子上。刘占君再次持砍斧砍向王某颈部,王某惊醒后与之搏斗,砍在了王某左肩部。王某之妻韩某惊醒后认出了刘占君,刘占君即逃离现场,杀人未遂。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刘占君家属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5000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占君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韩凤兰、尹庆珠证言、物证照片、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君为达奸淫被害人之妻之目的,预谋杀死被害人,持砍斧砍击被害人致命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占君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占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为量刑畸轻,确有错误。衡水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为,被告人刘占君为达到奸淫被害人王某之妻的目的,事先预谋,准备砍斧、绳索等作案工具,深夜窜至王某家中,趁王某夫妇睡觉之机,持砍斧砍击王某的颈部,后王某与其搏斗,杀人未遂。被告人刘占君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程度深,犯罪性质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此案虽有未遂和近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及酌定情节,但综合考虑全案的全部情况,仅判处被告人刘占君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显系量刑畸轻。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占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罚。关于抗诉机关所提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为达非法目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性质严重,但其系犯罪未遂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原审被告人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对抗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窦彩霞审判员  王国江审判员  王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壮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