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催2号申请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963W。法定代表人:董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出票人:重庆华世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晟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3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