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姚友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280号被执行人姚友林,男,1999年8月20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执行人姚友林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2016)黔2627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友林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友林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姚友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刚执行员 石治桂执行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东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