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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个旧市开关厂与魏树红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开关厂,魏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开关厂。住所地:个旧市个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和,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魏树红,男,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开关厂与被执行人魏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树红在本院所涉的案件债务较多,其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仕金街168号(阿细丽园小区)19幢2单元502号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移送评估拍卖;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树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松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