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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洪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934号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世纪阳光花园3-1-304号。法定代表人:程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佩,该公司员工。被告:洪军,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