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景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景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060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景华,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景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