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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云涛与袁秀莲、刘中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涛,袁秀莲,刘中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066号原告:李云涛,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袁秀莲,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刘中厂,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涛与被告袁秀莲、刘中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秀莲、刘中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云涛负担���审判员  高贤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