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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马军强、黄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军强,黄琳,罗永强,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军强,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琳,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钦、杨生春,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永强,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勇,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再审申请人马军强、黄琳因与被申请人罗永强、原审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111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6月1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军强、黄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杜 强审判员 韩 辉审判员 章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