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洪春与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歇驾夼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春,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歇驾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春。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歇驾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大彬,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洪春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歇驾夼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振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