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生军与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军,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00号原告:许生军,男性,1970年2月10日出生,47岁,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住德清县禹越镇夏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机构代码:91330521558617974G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生军与被告浙江新世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