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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怀忠、史德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怀忠,史德勤,宁波祺源物流有限公司,赵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谢怀忠,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史德勤,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睿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祺源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78101-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信谊大厦203-1室。法定代表人:朱从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猛,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谢怀忠、史德勤与被执行人宁波祺源物流有限公司、赵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65734.19元、执行费8057.34元。但被执行人赵猛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宁波祺源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3.对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找核对,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被执行人赵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赵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