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向贤波贩卖、运输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贤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86号罪犯向贤波,男,1975年0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青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贤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向贤波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向贤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贤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贤波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