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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夏爱民强奸、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24号罪犯夏爱民,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温鹿刑初字第99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爱民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3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爱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亦未退缴违法所得。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夏爱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