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巧霞与任玉萍、刘永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霞,任玉萍,刘永杰,洛阳市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968号原告:周巧霞,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任玉萍,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永杰,男,住洛阳市西工区。第三人:洛阳市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4幢1-2107室。法定代表人:孙会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巧霞与被告任玉萍、刘永杰及第三人洛阳市海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周巧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任玉萍、刘永杰及第三人海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周巧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巧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周巧霞负担。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团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