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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与大连旅顺兴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大连旅顺兴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兴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收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于2016年4月8日对大连旅顺兴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的行为,作出旅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恢复林地原状;2.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兴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破坏自然资源,相应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另,2015年10月26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对吴善平含案涉建筑在内的六处违法建筑物作出旅执限拆决字〔2015〕000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吴善平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拆除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状的林地原状不明确,申请执行内容不具体。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强制执行旅林罚决字〔2016〕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