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9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4号东方剑麻集团公司生活区B栋二门402房。法定代表人:冼观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961号自编A栋3B11房。法定代表人:黄荣基。本院在执行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粤089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觉履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吴红丽审判员 龙宝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