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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崔罗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罗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罗帅,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襄城县,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罗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罗帅及其辩护人王志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崔罗帅与同案人程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准备束腰带等作案工具后,被告人崔罗帅驾驶豫K×××××号小型汽车,载同案人程某、刘某来到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工业街的福建省×有限公司附近。同日12时许,三人趁无人之际,进入该公司二楼仓库,将仓库内鞋子搬到四楼后,从鞋盒内取出鞋子,使用束腰带绑在腰间带到车上。三人共盗走该公司“Skechers”(斯凯奇)品牌童鞋计48双(每双单价人民币193元),9264元。案发后,被告人崔罗帅于2017年2月15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下喻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0日,被告人崔罗帅家属与上述×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协议,被告人崔罗帅家属向该公司一次性赔付现金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后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崔罗帅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罗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报价单、车辆信息表、协议书、谅解书、被害单位福建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害单位受托人钟某、周某的陈述、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复函、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地点笔录、指认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罗帅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2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因同案人尚未到案,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难以判断,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崔罗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关于扣押的豫K×××××号小型汽车并非作案工具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但该车辆并非被告人崔罗帅为本案盗窃而购买,供其犯罪所用的财物,故不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罗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束腰带三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