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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聂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聂洪,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5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聂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洪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春生劳务工资51013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聂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聂洪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聂洪注册有重庆曼欧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0元,公司未生产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聂洪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春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申请标的借款本金5101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聂洪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春生借款本金51013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聂洪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杨春生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