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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督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殷红梅王尊爽、王英伟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红梅,王尊爽,王英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21号申请人殷红梅,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王尊爽,住巴彦县松花江乡。被申请人王英伟,住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彦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1日发出(2016)黑0126民督1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尊爽、王英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奇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