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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万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建中米高电梯厂驻川北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宏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建中米高电梯厂驻川北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嘉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满永德,局长。原审第三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建中米高电梯厂驻川北服务部。住所地:南充市铁昌路*号*层****号。负责人:孔祥宏,厂长。上诉人四川万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建中米高电梯厂驻川北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四川万宏商贸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万宏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