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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局(利害关系人)对安达市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局,王洪彦,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复8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苏文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会权,河北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洪彦,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代表人:王志军,职务厂长。复议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局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查明,在王洪彦申请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以(2014)安法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冻结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补偿款536,700.00元,并于2016年7月15日向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1日向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送达了扣划此笔款项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未提出异议。2016年9月29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向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送达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将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帐户的补偿款350,000.00元,划拨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下发了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将此笔款项追回。安达市人民法院认为,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的补偿款536,700.00元存储于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帐户。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收到安达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协助法院执行,但其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而是协助在安达法院之后下达协助手续的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追回。另外,王洪彦申请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作出冻结、扣划存储于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帐户的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补偿款536,700.00元的执行裁定,并向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送达了此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行为合法有效。利害关系人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皇岛海港区财政局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称,首先,(2017)黑12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申请人“协助......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行”没有任何依据,是错误的。山海关区法院是在查询到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账户后,直接从该账户扣划的款项,无需复议申请人协助。复议申请人从未协助山海关法院扣划该笔款项。安达法院没有查询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账号,没有给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开户银行下达冻结和扣划执行通知书,导致款项被山海关法院划走,与复议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安达法院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要求复议申请人追回该笔款项。其次,涉案款项是海港区工信局拟向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发放的补偿款,在没有确定发放给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之前,归海港区工信局管理、支配。在安达法院给复议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山海关区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给海港区工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补偿款35万元。2016年7月4日抚宁区法院给海港区发改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补偿款。复议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和7月15日收到安达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安达法院属于轮候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安达法院的冻结行为未生效。安达法院不能因为款项被冻结在先的法院划走,而要求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安达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并撤销安达法院要求复议申请人追回款项的执行行为。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时没有查清涉案款项是否确定已发放给被执行人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的事实,而直接认定山海关区法院扣划的款项即为海港区工信局向石门寨第二水泥厂第二分厂发放的补偿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申请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局提出安达法院的冻结属于轮候冻结未生效的事实,因其未在提起异议时提出,故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德成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张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增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