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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486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住宜阳县。被告:李某2,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住宜阳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陈向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怡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