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486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住宜阳县。被告:李某2,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生,住宜阳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陈向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怡盟 更多数据: